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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科技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北农科技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设立的面向全球农业行业的科学技术奖项。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北农集团”)秉承“强农报国、争创第一、共同发展”的企业理念,为回馈农业、回报社会,于1999年出资设立此奖。

第二条 为了奖励在农业应用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充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自主创新的环境,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加速建设农业强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农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北农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四条 大北农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大北农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奖励的最高决策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掌握设奖学科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对设奖学科及其相关领域出现的重大科学和技术成果的科学价值及其对科学研究、社会和经济产生的影响有较强的判断能力;

(三)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修养。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大北农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指标体系;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对获奖结果作出评审和决议;

(四)对成果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

(五)为完善奖励有关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是奖励的评审组织,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地对科技成果的判断力;

(二)从事科学研究或推广工作,熟悉候选成果和候选人以及相关研究领域的研究内容和国内外发展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学风严谨,公平公正,热心科技奖励事业。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

(二)对成果提出评审结果并报送奖励委员会审定;

(三)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为完善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委员若干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组成果的评审工作;

(二)对本组成果提出评审意见并报送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对评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大北农科技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是奖励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奖励的宣传、成果征集、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示、公布结果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成果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章 奖励范围、奖项类别及授奖标准

第十三条 大北农科技奖主要奖励在我国种业创新领域(动物、植物、微生物育种等)、营养健康领域(动物营养、植物营养、食品营养、动物疫病防控、植物保护等)、智慧农业领域(农业信息化、农业物联网、农业大数据、农业人工智能、农业智能装备等)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具有显著影响、重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 大北农科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青年科技创新奖。

第十五条 大北农科技奖授奖依据是对主要完成人及成果水平的综合评定,授奖标准如下:

特等奖:长期致力于推动所从事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取得非常重大的原始创新突破,研究技术和成果具有国际领先水平,贡献非常卓越,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在所从事的科研领域里研究、开发或发明的科技成果在产业化发展上具有非常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等奖:长期致力于推动所从事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取得重大科技突破,研究技术和成果具有国际先进水平,贡献卓越,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在所从事的科研领域里研究、开发或发明的科技成果在产业化发展上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等奖:长期致力于推动所从事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取得重要科技突破,成果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成果转化价值,创造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

青年科技创新奖:长期致力于推动所从事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3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青年科研人员牵头在科学研究中作出原创性科技成果、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

第四章 推荐要求与程序

第十六条 推荐大北农科技奖的成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成果;

(二)符合奖励范围的;

(三)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

(四)成果主要技术内容未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和大北农科技奖。

第十七条 大北农科技奖实行专家推荐、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一)专家推荐:经奖励委员会核准的国内外农业相关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术权威、主管领导和学科带头人为推荐专家,推荐专家包括奖励委员会成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历届大北农科技奖特等奖和一等奖获奖者、国内外知名权威专家学者等。每位专家可推荐1项本人所熟悉专业领域的成果。推荐专家不能推荐本人成果,也不能是推荐成果的完成人。

(二)单位推荐:经奖励委员会核准的涉农学会、全国各省(市)级奖励办、省级或省级以上农业高等院校、农业科学院,涉农综合性大学可推荐,推荐不限额。

第十八条 大北农科技奖推荐书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可按照当年推荐要求提交。推荐方为第一责任主体,对推荐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大北农科技奖采用形式审查、会议评审、终审的评审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奖励办组织对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材料,要求主要完成人在7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将形式审查合格成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

第二十一条 会议评审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议。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对本组成果进行评议并提出评审结果。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综合评议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得出会议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会议评审结果提交奖励委员会终审,最终确定获奖结果,由奖励办通过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六章 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异议是指对成果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真实性有不同意见或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异议。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的,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负责接受异议处理,组织调查,核实情况,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及时通知异议方、推荐方和主要完成人。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六条 授奖前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后由大北农集团颁发获奖证书和发放奖金,奖金数额以当年大北农科技奖奖励决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骗取奖励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18日发布的《大北农科技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